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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备自驾车回老家过年 捎带老乡分担油费请慎重

来源:都市快报 点击数:  录入时间:08-01-25 20:21:05

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随着春节的临近,回家过年的心情也越来越迫切。1月20日,湖北人胡先生致电报纸,托报纸找老乡,和他一起轮换着开车回家。他考虑得还算仔细,打算找到合适的人了,先签一份搭车协议,再上路。  

  又有两位车主找老乡同回河南  

  24日又有两位车主想通过快报,找一下要搭车的老乡,而且都是回河南。

  刘先生的目的地是商丘,定在2月2日出发,除去他们一家三口,车上还有两个空位。刘是老驾驶员,商丘杭州之间已经开车跑过两趟,熟悉道路,“如果老乡驾驶经验足,可以和我换着开,当然最好。如果不会开车,我自己开,问题也不大。”

  路上的费用问题,刘说,一趟下来过路费加汽油费是800多元,搭车的老乡分担两三百就差不多了。另外,他也准备和对方签一份协议,约定途中发生意外的责任等等。

  宋建全则要回洛阳,1月29日以后随时都能出发,灵活性较大,而且很可能他只有一个人上路,车是新买的比亚迪。不过宋建全拿到驾照还不足两个月,从来没开车上过高速公路,所以他想找的老乡必须是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。

  “我只需要一个开车技术好、经验足的老乡压阵,我胆子也能大一些。”

  考虑到刘先生有分担费用的想法,这样做可能涉及到营运的问题(是否属于非法营运,目前还有争论,本文后面还会再讲这个问题),所以我们考虑再三觉得还是不便刊登。宋建全的电话是13516811004,不过鉴于是“新手+新车”,年前雨雪天气又比较多,我们仍建议宋先生再忍一年,今年还是尽量坐火车或大巴回去,即使要开车回去,也要慎重再慎重。

  签了“搭车协议”

  也不一定能防范所有风险  

  找人拼车回家过年,有以下两大原因:一是汽油价格居高不下,加上过路过桥费用,一趟下来花的钱要比坐火车多出一大截。找几个同路人,正好分担些费用。二是路途较远,一个人开车吃不消,和老乡轮流开,不至于疲劳驾驶。

  网上搜索,这类信息大量存在,某网站还在“车辆服务”下面单独设了“拼车回老家”的板块,往来杭州的已经有100多条。

  很多车主都提到了“搭车协议”。2007年9月,读者全先生受一则车祸赔偿新闻触动,拟了一份“搭车协议”,提醒长假自驾游的人和搭车人,提前明确双方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。对这一做法,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律师说,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完全规避责任。(详见本报2007年9月28日第7版)

  如果无偿搭车,属“好意同乘”,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:

  一是车主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,没有任何过错,而是因第三方导致交通意外事故,相关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。这种情况下,责任还好认定。

  二是事故因车主或驾驶员本身的过错造成,责任全部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。而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,免责条款无效。也就是说,即使双方事先签了协议,可一旦因为车主的责任导致搭车人受到伤害,搭车人仍可以要求车主赔偿。

  如果车主与搭车人分担油费或路桥费,哪怕只收一点,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搭车协议无效,司机必须对搭车人负赔偿责任。

  另外,这种做法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非法营运,导致申请保险理赔出现争议。因为所有的私家车都是以“非营运车辆”来投保的,在合同中通常规定: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,不能获得保险赔偿。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。

  最后,还要考虑另外一层安全因素——你对一起拼车的陌生人并不了解,如果他是个居心不良的人呢?

      -相关案例  

  以下是2004年新华社的一篇报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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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4年5月3日,周某、代某驾车从安徽回成都。舒某、韩某搭车同路。4日下午,代某驾车在四川达州发生交通事故,舒某和韩某受伤,经鉴定舒某为10级伤残、韩某为8级伤残。舒某、韩某对周某、代某等提起了诉讼。

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是:驾驶员代某承担50%赔偿责任,汽车使用者周某承担40%赔偿责任,搭车的两人虽无过错,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,从中受益,承担10%责任。  

  有偿搭乘

  算不算非法营运?  

  搭车人向车主支付一些钱分担汽油费或路费,是否就是非法营运,目前还存在着法律争议。

  有不少律师提出:不能简单地以车主与同乘人分担了油费或路桥费,就认定为营运,而应当从本质上看车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搭客。

  但很多的地方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,一般把有偿搭乘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非法营运。

  去年在杭州下沙,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例,一位奇瑞QQ车主收了6元汽油费,被查到后罚款两万元。车主不服,告上法庭,法院认定处罚是有效的。

  这样看来,要求拼车人分担汽油费的做法一定要谨慎,以避免“非法营运”的嫌疑。

  又有两位车主找老乡同回河南  

  24日又有两位车主想通过快报,找一下要搭车的老乡,而且都是回河南。

  刘先生的目的地是商丘,定在2月2日出发,除去他们一家三口,车上还有两个空位。刘是老驾驶员,商丘杭州之间已经开车跑过两趟,熟悉道路,“如果老乡驾驶经验足,可以和我换着开,当然最好。如果不会开车,我自己开,问题也不大。”

  路上的费用问题,刘说,一趟下来过路费加汽油费是800多元,搭车的老乡分担两三百就差不多了。另外,他也准备和对方签一份协议,约定途中发生意外的责任等等。

  宋建全则要回洛阳,1月29日以后随时都能出发,灵活性较大,而且很可能他只有一个人上路,车是新买的比亚迪。不过宋建全拿到驾照还不足两个月,从来没开车上过高速公路,所以他想找的老乡必须是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。

  “我只需要一个开车技术好、经验足的老乡压阵,我胆子也能大一些。”

  考虑到刘先生有分担费用的想法,这样做可能涉及到营运的问题(是否属于非法营运,目前还有争论,本文后面还会再讲这个问题),所以我们考虑再三觉得还是不便刊登。宋建全的电话是13516811004,不过鉴于是“新手+新车”,年前雨雪天气又比较多,我们仍建议宋先生再忍一年,今年还是尽量坐火车或大巴回去,即使要开车回去,也要慎重再慎重。

  签了“搭车协议”

  也不一定能防范所有风险  

  找人拼车回家过年,有以下两大原因:一是汽油价格居高不下,加上过路过桥费用,一趟下来花的钱要比坐火车多出一大截。找几个同路人,正好分担些费用。二是路途较远,一个人开车吃不消,和老乡轮流开,不至于疲劳驾驶。

  网上搜索,这类信息大量存在,某网站还在“车辆服务”下面单独设了“拼车回老家”的板块,往来杭州的已经有100多条。

  很多车主都提到了“搭车协议”。2007年9月,读者全先生受一则车祸赔偿新闻触动,拟了一份“搭车协议”,提醒长假自驾游的人和搭车人,提前明确双方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。对这一做法,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律师说,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完全规避责任。(详见本报2007年9月28日第7版)

  如果无偿搭车,属“好意同乘”,那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:

  一是车主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,没有任何过错,而是因第三方导致交通意外事故,相关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。这种情况下,责任还好认定。

  二是事故因车主或驾驶员本身的过错造成,责任全部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。而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,免责条款无效。也就是说,即使双方事先签了协议,可一旦因为车主的责任导致搭车人受到伤害,搭车人仍可以要求车主赔偿。

  如果车主与搭车人分担油费或路桥费,哪怕只收一点,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搭车协议无效,司机必须对搭车人负赔偿责任。

  另外,这种做法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非法营运,导致申请保险理赔出现争议。因为所有的私家车都是以“非营运车辆”来投保的,在合同中通常规定: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,不能获得保险赔偿。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。

  最后,还要考虑另外一层安全因素——你对一起拼车的陌生人并不了解,如果他是个居心不良的人呢?

      -相关案例  

  以下是2004年新华社的一篇报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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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4年5月3日,周某、代某驾车从安徽回成都。舒某、韩某搭车同路。4日下午,代某驾车在四川达州发生交通事故,舒某和韩某受伤,经鉴定舒某为10级伤残、韩某为8级伤残。舒某、韩某对周某、代某等提起了诉讼。

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是:驾驶员代某承担50%赔偿责任,汽车使用者周某承担40%赔偿责任,搭车的两人虽无过错,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,从中受益,承担10%责任。  

  有偿搭乘

  算不算非法营运?  

  搭车人向车主支付一些钱分担汽油费或路费,是否就是非法营运,目前还存在着法律争议。

  有不少律师提出:不能简单地以车主与同乘人分担了油费或路桥费,就认定为营运,而应当从本质上看车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搭客。

  但很多的地方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,一般把有偿搭乘认定为一种变相的非法营运。

  去年在杭州下沙,就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例,一位奇瑞QQ车主收了6元汽油费,被查到后罚款两万元。车主不服,告上法庭,法院认定处罚是有效的。

  这样看来,要求拼车人分担汽油费的做法一定要谨慎,以避免“非法营运”的嫌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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